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1539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非,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男,1989年5月25日生,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薛庄镇薛庄街(西河桥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费县东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思思
书记员张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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