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劳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樊东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62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劳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朝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诞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劳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殷雪
审判员*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