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26执273号
申请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易门县龙泉镇新建街21号。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公司职员,住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
本院在执行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义务,缴纳执行款人民币8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2018年3月29日、2018年8月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无房产登记、查无车辆登记;查到被执行人***在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不作处理;2018年9月7日,通过传统查控到被执行人***有砖混结构房屋2间,但无不动产产权证书,处置难度较大,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不作处置;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
本案属执行不能案件,2018年9月12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将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告知,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会泽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6执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