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发三行裁定书
(2018)云032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元义,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易门县龙泉镇新建街21号。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某某,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
本院在执行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0531.20元、承担执行费658元,被执行人*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某某主动履行了10000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某某名下的两辆摩托车及零星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处置,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将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