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26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51年6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
本院在执行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义务,缴纳执行款人民币8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2018年4月2日、6月1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到2个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几百元,已依法冻结,因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不扣划;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
本案属执行不能案件,2018年9月12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易门县浦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将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