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813号
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牟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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