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9774号
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牟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立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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