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3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牟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建,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浦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