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4334号
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牟利。
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