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377号
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哲民,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聃,女,汉族,1991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该公司财务。
被告: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赫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