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与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民初2441号
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1050139031027。
负责人:付广平,系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军,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2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102576250221Y。
法定代表人:王哲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丽,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撤回对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管兰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