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执833号
申请人: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2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哲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法定代表人:张炳忠,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赔偿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被拒绝付款的130810000514120171009116559983号汇票金额100万元,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的利息25375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1027375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26元,由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3563元”。因义务人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50809元(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508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红梅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