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524号之一
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2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轮***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11号盛世芙蓉大厦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7元,由原告甘肃凯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31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