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铂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铂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323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铂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铂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