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 被执行人: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天晚集北路28号4号楼5**2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的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以(2018)鲁099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10月29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2019年7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8.74元;2019年10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8.74元;2019年1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元。2019年7月11日向人行提起查询,但人行未反馈信息。线下于2019年10月10日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磊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