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991民初498号 原告: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天晚集北路28号4号楼5**5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原告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6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多用户电表、智能水表及附件,产品用***苑小区项目。2015年10月份原告全部供货完毕,货物由***接受,产品数量及型号经双方确认无误。2018年9月19日,被告出具《对账确认函》确认截至2018年9月12日尚欠原告货款3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交付全部货物之后,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现被告无正当理由不予支付剩余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请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被告工商信息、被告二身份证复印件。3、收货单原件四份。4、对账确认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多年来一直存有买卖关系,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多用户电表、智能水表及附件。2018年9月19日双方对货款进行了对账,截至2018年9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为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存有买卖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照约定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2018年9月19日双方对货款进行了对账,被告尚欠货款360000元。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拖欠原告货款36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向原告清偿货款的义务。被告***作为被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求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60000元。 二、被告***对第一项的货款360000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870元由被告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执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