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91民初49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XX,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天晚集北路28号4号楼5**5102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申请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科德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