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曹 坤
执行员 李 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