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2077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竹箦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中关村城北大道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