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31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中关村城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37883836591。
法定代表人:戴云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运,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竹箦集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7833038W。
法定代表人:陈一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7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尚欠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和电梯保养费1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二、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给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及电梯保养费14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元。三、***对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变更为:以未付货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以未付货款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有权就本案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2637.5元(已减半收取),由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2、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11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及车辆登记信息。***名下车牌号苏D×××**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2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掌控,故无法处置。若申请对上述财产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3、2020年7月23日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到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溧阳市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XXXX;土地证号:溧XX用(XX**)第××号)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
4、2020年11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登记***名下车牌号苏D×××**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掌控,故无法处置。依法查封的溧阳市一大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溧阳市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XXXX;土地证号:溧XX用(XX**)第××号)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7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宗金福
审判员 薛 凯
审判员 刘 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