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城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4411593K。
法定代表人:戴云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运,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平陵中路**平陵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18099508。
法定代表人:胡中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2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欠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38400元,于2021年5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则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另承担上述款项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7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相关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2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