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33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邵厂经济小区A区18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惠风路。
法定代表人:XX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
代理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