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33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邵厂经济小区A区18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惠风路。
法定代表人:程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影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审判员  陈 川
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