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2701执27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格达奇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黑2701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果被执行人加格达奇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再次对(2019)黑270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凯
书记员 孙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