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省宏勃地热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兴安岭韩家园林业局、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2721民初11号
原告黑龙江省宏勃地热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兴安岭韩家园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宏勃地热安装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逾期仍未预交,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68.00元,原告黑龙江省宏勃地热安装有限公司没有预交。
审判员  刘占松
书记员  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