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漠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大兴安岭环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漠河县古莲河煤矿矿区。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6701205010,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漠河县兴安镇。
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加格达奇区长虹街30委。
申请人大兴安岭环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运费未还,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漠河县财政局的工程款135000.00元。申请人大兴安岭环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的资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兴安岭环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漠河县财政局的工程款135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