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平市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新法知民初字第2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琼,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平市第三中学)。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蚬冈镇蚬冈圩。
法定代表人:周述祥,该校校长。
被告:开平市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谭远宁,该局局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关伟均、赖雨峰,均系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长沙曙光西路55号第1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文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甲斌、梁秋帆,均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平市第三中学)(以下简称开平机电学校)、开平市教育局、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百事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在起诉时,将开平机电学校、开平市教育局列为被告。本院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该两被告后,被告开平市教育局申请追加开平百事通公司作为被告,经征询原告的意见,本院同意追击开平百事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琼,被告开平机电学校、开平市教育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关伟均,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甲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乾隆皇帝》作者凌解放(笔名:二月河)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乾隆皇帝》(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及转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为2012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kpjy.gov.cn/)上提供《乾隆皇帝》电子书下载。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8万元人民币;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本院追加开平百事通公司为被告后,原告要求该公司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开平市教育局负连带责任。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授权书》,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
证据2.《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证据3.发票(公证费),拟证明原告合理费用支出。
证据4.书籍扉页,拟证明凌解放的笔名为“二月河”。
证据5.涉案作品纸质版书籍版权页六页,拟证明作品的相关情况。
被告开平机电学校辩称,一、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据原告反映: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作品《乾隆皇帝》著作权人是凌解放。2.原告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侵权依据是,凌解放在2012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授权书》。3.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第七条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本案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批准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同时按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原告并非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凭著作权人授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凌解放以《授权书》方式,许可原告使用其作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授权行为无效。1.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据此,著作权人许可原告使用其作品,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2.著作权人许可原告使用其作品,仅以授权形式许可原告使用作品,未与原告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违反《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因此,著作权人以授权形式许可原告使用其作品,是无效。三、开平机电学校网传《乾隆皇帝》作品,具有合法性来源,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1.开平机电学校为创建国家示范校,依法申请建立数字化校园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建立得开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同意。2.开平机电学校建立数字化校园项目(包括数字化图书馆),与开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商。3.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投标人要求:保证所投报产品的来源渠道合法,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投标总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4.开平百事通公司参与开平机电学校数字化校园项目投标,并保证所投报产品的来源渠道合法,及提供产品的合法化;经评定,开平百事通公司为中标单位。故开平机电学校与开平百事通公司签订《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字化校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为开平机电学校建立数字化校园采购单位;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按照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执行。5.开平机电学校网上《乾隆皇帝》及其他电子图书是建立数字化校园项目数字化图书馆一部份;数字化图书馆的电子图书(包括《乾隆皇帝》),是开平百事通公司为开平机电学校建立数字化校园项目而提供的产品。由此证实,开平机电学校网上《乾隆皇帝》电子图书来源合法,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四、开平机电学校网站设立“电子图书馆”并非用于营利性,是基于创建“国家示范校建设”,其网站“电子图书馆”上传作品目的是供个人学习、欣赏之用,符合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1.如前述,开平机电学校建立数字化校园项目,设立“电子图书馆”目的是基于创建“国家示范校建设”,并非用于营利性。2.开平机电学校设立“电子图书馆”上传作品目的是供个人学习、欣赏之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此外并无其意;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原告所主张的作品已经发表,且开平机电学校并无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开平机电学校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符合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主体资格。
证据2.开平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拟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为创建国家示范校,申请设立数字化校园建设工程项目。
证据3.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拟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为创建国家示范校设立数字化校园建设工程项目,与开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开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数字校园项目招投标和采购。
证据4.开平机电学校数字化校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KPCG2012-073),拟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通过招标方式建立数字化校园项目,包括数字化图书馆,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网上《乾隆皇帝》电子图书时数字化图书馆一部分,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投标人要求:保证所报产品的来源渠道合法,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投标总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式支付的版税。同时,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网上《乾隆皇帝》电子图书来源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5.投标文件,拟证明开平百事通公司参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项目投标,并保证所投报产品的来源渠道合法,及提供产品的合法化。
证据6.中标通知书,拟证明被开平机电学校通过招标方式建立数字化校园项目开平百事通公司中标,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网上《乾隆皇帝》电子图书来源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7.开平机电学校采购合同,拟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与开平百事通公司签订关于建立数字化校园采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网上《乾隆皇帝》电子图书来源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8.发票联,拟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向开平百事通公司支付数字化图书馆工程款项。
证据9.图书目录,拟证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网上《乾隆皇帝》电子图书,是由开平百事通公司提供,其来源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开平市教育局辩称,同意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的答辩意见,开平市教育局根本没有上传本案原告涉案作品,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所述开平市教育局侵权行为并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平市教育局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辩称,开平百事通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原告及被告开平机电学校追加开平百事通公司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开平百事通公司向被告开平机电学校提供的软件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在向开平机电学校提供数字化工程的过程中向其提供该部分软件,来源合法,开平百事通公司不存在侵权的过错。2.开平百事通公司在向软件的提供方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图书软件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要表现在审查了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审查了南京远志公司的资格,向该两单位索要了相关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相关证件,审查了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权限,向软件的开发商索要了电子图书的目录,另一表现是在与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通过银行向该公司支付了合理的产品价,并且索要了发票,在整个过程中开平百事通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购买了该电子软件,已经尽了法律所要求的义务。3.开平百事通公司在开平机电学校承揽整个学校数字化智能工程,总价值是280万元,其中关于电子图书的部分价格是17300元,除了刚才购买软件成本9000元还包含了开平百事通公司安装调试费用,包含了维护费用等。因此,从价格来说,开平百事通公司向开平机电学校提供电子软件也没有存在侵权暴利。4.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连带赔偿196800元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通过原告举证,原告进行维权的费用是公证费1500元,没有其他。综上开平百事通公司认为无论是开平机电学校还是开平市教育局还是开平百事通公司在使用他方提供使用电子图书软件过程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开平百事通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1968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开平百事通公司认为即使存在侵权也是电子图书软件的开发商和销售商侵权。开平百事通公司申请追加的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开平百事通公司在庭前已经提交了申请追加被告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购销合同。
证据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3,拟证明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与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南京远志电子图书软件V5.0》。
证据4.转账凭证,拟证明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交易款9000元。
证据5.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证据6.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资料。
证据7.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5-7,拟证明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情况。
证据8.美商南京远志公司Lanstar品牌区域总代理商授权证书,拟证明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美商南京远志公司在广东省地区Lanstar品牌系列产品的区域总代理商。
证据9.《南京远志电子图书软件V5.0》图书目录(部分)。
证据10.《南京远志电子图书软件V5.0》包装盒。
证据11.软件操作界面。
证据8-11,拟证明涉案的《乾隆皇帝》弟子图书包含在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向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南京远志电子图书软件V5.0》软件中。
证据12.招标书第21页,拟证明电子图书馆这一项目在整个工程所占的比例非常小。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和被告开平机电学校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对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12,经审查,本院认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其他证据,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乾隆皇帝》一书共六册,由长江文艺出版社于2009年9月出版第1版,2014年7月第8次印刷,该书的版权页标注有:二月河著,书号ISBN978-7-5354-4057-0,全套定价180元。2012年8月21日,凌解放(笔名二月河)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乾隆皇帝》在内的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及转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发之日起生效,至2015年7月18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
2014年7月8日,原告北京中文在线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9月3日该公证处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9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公证员赵郁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王琛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辉于2014年7月8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由王辉在该处已与互联网链接的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kpjy.gov.cn”,按Enter键,进入“开平教育信息网”,点击“我市学校网站导航”,进入下一个页面,点击“机电学校”,进入“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页,点击“电子图书馆(外)”,进入下一页面,点击“文学”,进入下一页面,点击“中国文学”,进入下一页面,双击打开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并对如下操作同时进行屏幕录像,搜索“乾隆皇帝”,再分别点击“乾隆皇帝(1)”、“乾隆皇帝(2)”、“乾隆皇帝(3)”、“乾隆皇帝(4)”、“乾隆皇帝(5)”、“乾隆皇帝(6)”,分别建立文件夹,将其分别下载到计算机后,关闭屏幕录像专家。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www.miitbeian.gov.cn”,按Enter键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公共查询”,进入下一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经查询,网站域名为“kpjy.gov.cn”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开平市教育局,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09044147号-1,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1月28日。该公证处人员将从上述下载文件及屏幕录像所得文件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刻录成光盘三套(每套各一张),其中一套光盘留存在公证处,另外两套光盘由公证员装入证物袋中并加贴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封条,随同公证书一并移交给王辉。
另查明:
“http://www.kpjy.gov.cn”与“http://www.kpsz.cn”是分别独立的网站,其中“http://www.kpsz.cn”是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的网站。
被告开平机电学校将其学校数字化校园项目委托给开平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采购,《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字化校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总则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其所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投标总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285.683万元,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与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签订《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字化校园采购合同》,约定:按照招标文件、乙方(开平百事通公司)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执行;乙方(开平百事通公司)所投报的软件产品数字化校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至少3年的免费维护期,其余软件产品均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维护期,维护期内免费升级及维护;无论在保修期(维护期)内或保修期(维护期)外,投标人需提供上门服务;投标人需提供终身售后服务;终身提供技术咨询及设备维护。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网站上的“电子图书馆”属于其数字化校园项目的“数字化图书馆”的一部分,是由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提供安装的。庭审中,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承认被告开平机电学校网站上的涉案作品是由其提供数字化工程的过程中提供的。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1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是否享有本案的诉权;二、三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否应追加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涉案《乾隆皇帝》图书上署名作者为二月河,据此本院认定二月河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经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一)被告开平市教育局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是否需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是在“http://www.kpsz.cn”网站上直接下载的,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也承认该作品是在其校园网站上下载的,被告开平市教育局仅仅只在其网站“http://www.kpjy.gov.cn”上设置链接,链接到开平机电学校的校园网首页,而并非提供链接直接指向被控侵权作品,因此,原告仅仅以通过点击开平市教育局的网站进入开平机电学校为由认为开平市教育局存在侵权行为,而要求开平市教育局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是否需承担责任
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包含有《乾隆皇帝》数字化作品的“电子图书馆”系统销售给被告开平机电学校,并提供安装,供该校在网络上对该作品进行传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被控侵权作品和赔偿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由于双方未能就被告开平机电学校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本院根据综合考虑《乾隆皇帝》及二月河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品的类型、作品字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及侵权持续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开平机电学校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是否需承担责任
被告开平机电学校作为涉案“电子图书馆”系统的使用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网站的涉案“电子图书馆”系统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乾隆皇帝》,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鉴于被告开平机电学校对涉案“电子图书馆”系统的内容不能进行控制,并未通过该系统直接获取利益,也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负有协助开平百事通公司删除涉案作品,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开平机电学校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鉴于本案中是否主张他人侵权及承担责任的权利属于原告,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不享有追加他人为被告,并要求被追加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故在原告不同意追加广州市昊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开平百事通公司申请追加,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权,删除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站的“电子图书馆”中的《乾隆皇帝》一书;
二、被告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36元,由被告被告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津晃
审 判 员  林峻永
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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