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鲁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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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1167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鲁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鲁西村。
负责人:傅仁江。
被告:蒋晓超,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前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陶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标,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鲁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蒋晓超、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晓 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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