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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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3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育才,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2-101。
法定代表人:陶文海,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依法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善奎
审判员单卫东
审判员徐燕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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