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8419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2-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湖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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