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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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8419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2-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湖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