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524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