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滨海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6736693XF,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王正文。
申请执行人**、滨海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320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7406.3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