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559号
申请执行人:孙勇,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滨海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YPK6Q1A,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孙勇。
被执行人:扬州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6736693XF,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王正文。
申请执行人孙勇、滨海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320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价值275508.35元财产的保全。
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