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07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王爱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谢东,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307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