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73号
申请人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13806031J。
法定代表人闫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恩余,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925374XQ。
法定代表人李业军,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分行市中支行16×××73账号的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37001718808050000738账号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市分行15×××72账号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6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分行市中支行16×××73账号的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37001718808050000738账号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将被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市分行15×××72账号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