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37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13806031。
法定代表人:闫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