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622号
原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
法定代表人:闫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生,1989年2月19日生,住日照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龙,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2022年6月14日,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王法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