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市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956号
原告:日照市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07号兴业王府大街B区6楼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JPGEOW。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月霞,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13806031J。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雷,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市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登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越寒
书 记 员 潘光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