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5068***与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06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蓝,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
法定代表人:闫梅。
原告***与被告日照华贵科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白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