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7060号
原告:日照世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92186702T。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英剑,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文霞,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惠泽园小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097611。
法定代表人:张迎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世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日照世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世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世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