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张迎海。
被执行人:张迎丽。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102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320元,本院以(2021)鲁1102执1028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张迎海、张迎丽、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均有极小额银行存款,申请人未申请扣划,本院未予扣划;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抵押房产土地(产权证号日房权证莲字第W××7号、土地证号:莲国用2014第0××**)进行评估拍卖(因本案尚有其他三件案件正在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抵押财产均相同,故合并于2021鲁1**执1024号案件中一并执行),评估总价值为1942.29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一次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抵押房产土地以及钢结构厂房(产权证号日房权证莲字第W××7号、土地证号:莲国用2014第0××**、起拍价13596030元,钢结构厂房抵押给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公开拍卖流拍后,本院又于2021年10月27日在该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上述房产起拍价10877000元),买受人中泉生物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0877000元竞得,拍卖已经成交。该拍卖款项扣除评估费16592元后,剩余款项10860408元按照抵押顺序进行分配,其中转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鲁1102执1787号案件中按照抵押比例分得2906374.85元(钢结构厂房评估价519.78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分得执行款项1026275.1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862元,余款1013413.1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拍卖款6914896元转入其他三案(2021鲁11**执1024、1032、103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