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迎海。
被执行人: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光华。
被执行人:张迎海。
被执行人:张迎丽。
被执行人:古光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迎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张迎海、张迎丽、古光华、***、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交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35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和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合并执行于2021鲁1102执1024号案件中)。经依法拍卖,2021年10月27日由买受人中泉生物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0877000元竞得,申请执行人支取本案借款本息共计2358247.98元及诉讼费11355元,转该案执行费用223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2021)鲁11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张迎海、张迎丽、古光华、***、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鲁11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