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00000元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山东省五莲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莲国用(2014)第0××0号】及产权证号为日房权证莲字第W××7号的房产,现已予以查封。经过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产;
3、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C××××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有鲁LZ××××、鲁LZ××××、鲁LZ××××、鲁LY××××、鲁LK××××、鲁L6××××、鲁L3××××、鲁LM××××、鲁LM××××、鲁LX××××、鲁LF××××、鲁LF××××、鲁LK××××、鲁LP××××、鲁LQ××××车辆,现均已查封,因未找到车辆的下落,故无法进行司法处置;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划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7、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路 伟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