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0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迎海。
被执行人:张迎丽。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晓丽。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L。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科莱涂料有限公司、王晓丽、张迎丽、张迎海、***、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在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房产权证:日房权证莲字第××号房产、土地证号:莲国用(2014)第001340号】的不动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在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房产权证:日房权证莲字第××号房产、土地证号:莲国用(2014)第001340号】的不动产通过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法院账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https://sf.taobao.com/0633/01)予以网络司法拍变卖;
二、限上述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于本裁定送达后10日内将上述财产交本院处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