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可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燕河路以南、九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2986813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08号***小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9976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102民初10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61628.45元及利息、诉讼费79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53.66元,转为本案执行费;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车辆和房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借款本息分期于二年内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02执2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