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1283号
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10862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锦,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5334186Q,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其他不详。
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鞍东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红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