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乾格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某某温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41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沈阳***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高力村。
法定代表人:刘翠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侯鹏飞,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鹏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洪达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高文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