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547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赵腾霄,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硕,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付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辑,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第三人: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第三人: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第三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第三人: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
法定代表人:蒋楠。
第三人:鞍山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介夫。
第三人:本溪嘉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雄。
第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刘欣。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追加建设方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鞍山嘉瑞置业有限公司、本溪嘉熙置业有限公司、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费6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万元,共暂计61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恒大辽宁项目2020年度中央空调维保修》项目,施工内容为:包括中央空调系统常规保养、故障检测、故障维修等全部内容;工程地点:详见附件;合同工期:2020年度;付款方式:按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工程进度,经建设方批示且付款后,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供全套的竣工资料、且建设方结算拨付尾款后,支付至完成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支付部分承包费后剩余60万元承包费迟迟未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奕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时雪霞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