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576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光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辑,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03-1号1-6-3。
申请执行人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德阳石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