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387号
申请人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大于**345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7-04),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500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500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