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387号 申请人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大于**345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7-04),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500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500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淼